[35]根据以上说明,本条规定是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限制性解释,但是这种限制性究竟属于纯粹解释中的限制解释还是漏洞补充中的目的性限缩,甚至属于司法造法?因为表面上看系采取限缩方法,但是这种限缩是符合立法意图或立法目的的吗?显然没有资料可证明。
[19]他们发现,法律解释独断性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解释者解释出来的必须是法律的意义。进入专题: 法律修辞 法律解释 法律决断论 主体选择论 。
形式主义法学在中国喊了几声诸如依法办事、程序优先、认真对待规则以后就销声匿迹了。因为,独断性解释承认了法律独立意图的存在,而实际上法律的独立意图又经不起哲学上的无穷追问。在沟通主题之下,法律是人之互动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理解为某种自主的目的。所以,坚持沟通论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和循环论、融贯论结合起来。[6]其实,即使是平意解释在很多场景下也是需要法律方法的。
这一点完全不像郑渊洁所说的:法律如果是有弹性的,就成了纵容犯罪的酵母。如果说面对法律,人不是奴隶,那么面对方法,人就是主宰。上个世纪的后20年,在一国两制思想的实践中,诞生了一种新的地方制度,即特别行政区制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宪法相关法制建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构建国家和地方政权体系,包括有关国家政权建设的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在随后的二十多年间,八二宪法与时俱进,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同步,不仅文本更加完善,制度更为完备,原则也更为完满。近三十年来,学界不断有人主张将人民政协纳入国家政权体系,实现人民政协上院化,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法律化,使政协与人大共享立法权,确立新的分权制约机制。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政治价值观,成为宪法制度建设的基本纲领,成为中国宪法政治发展的引擎和指南。1982年宪法用了24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科研和文化活动自由,妇女、儿童的特别保护,对华侨正当权益的保护,等等,基本上恢复了1954年宪法确立的公民权利体系。
在继续完善国家政权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关注政党制度宪法化,以宪法相关法的形式确立政党关系、政党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功能作用等。三是构建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包括言论自由法、结社自由法、出版自由法、宗教自由法、游行示威法、戒严法等。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发展。六十多年来的宪政之路,有很好的起点,但也走过很长的弯路。
不仅如此,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根本政治制度且以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由此形成,形成了中国宪法政治发展的制度保障。根据2010年新修改的选举法,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曲折的过程,重要的是已经形成良好的走势。当然它也在不少方面消除了七五宪法上的严重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回溯五四宪法的趋向,预示着长达二十年无宪期的基本结束。
1975年宪法对1954年宪法确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许多删改。而正是这些宪法政治基本制度元素的优化和体系化,规定了中国宪法政治的未来走势。
行政诉讼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形成了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注释】[1]《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34页。
结语、中国宪政的美好未来回顾六十多年来中国宪法政治的发展,道路是曲折的。完善中国特色的地方制度体系,需要为国家统一设计完善的政体与全版宪法,这是中国宪法政治建设面向未来的重大课题。[10]需要在宪法政治的层面上界定人民政协的职能与责任,建立人民政协在政治体制之中、国家政权体系之外与国家政权的高度关联。尽管宪法相关法这一概念在学术界还没有被普遍认可,但国家立法规划、政府白皮书等官方文件已经采用这一术语,在构建法律体系、划分法律部门上具有重要意义。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在民族政策一章中用四个条款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这个体系的主要特色体现在它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放在突出位置,通过宪法政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宪政促进民生,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视为首要的人权。
[3]《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417页。七八宪法部分恢复了五四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并且调整了权利与义务的位次,但仍然保留了公民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内容。
五、不断完善的地方制度体系1949年《共同纲领》和随后的五四宪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经波折,随着近三十年国家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一类中国特色的地方制度。[4]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3页。
应当从宪政的角度规划海峡两岸关系,适时制定海峡两岸关系法。被称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五四宪法,确立了宪法政治体制的基本模式,规划了民主政治的总格局,为中国宪法政治发展构筑了更为坚实的台阶。
检察监督应当是多面向的,检察监督应当主要面向行政领域,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这是实现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关系合理化的主要方向,是检察权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尽管《共同纲领》没有使用公民权利术语,有关人民权利的规定也没有形成严谨的体系,但关于思想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以及新闻自由、普选权制度的规定至今仍然是宪政建设的努力方向。检察机关担负着检察执法和检察监督的职能,其检察权构成一类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具有相对独立的宪法地位。中国目前至少存在着两类特别地方制度,它们体现了单一制国家结构下中央与地方的多元关系,体现了不同情形下中央与特别地方不同程度的分权。
[5]参见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9]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民政治权利体系,强调结社权与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于宪法政治建设所具有的同等重要的意义。
但是,自1965年1月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至1975年1月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十年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陷入瘫痪,整个国家政权体系发生紊乱。与五四宪法相适应,宪法相关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旺盛期,选举法、组织法等宪法相关法为完善国家和地方政权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1949年《共同纲领》的制定开新中国立宪之先风,《共同纲领》是人民共和国奠基之作,是新中国的政治基石,是目前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宪章 [1]。第四十九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的新闻自由。
前几年盛行的跨区域设置法院的主张和建立完全的检察垂直领导体制的观点,局限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视阈,同样忽视了地方政权的相对独立地位,这类以损害地方政权完整性为代价的司法改革方案并不可取。文化大革命后期制定的七五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和检察机关的设置,国家政权体系的完整性受到损害。宪法相关法是宪法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宪法规范体系必须重视宪法相关法制建设。根据1949年《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曾经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自1949年至今,中国宪法政治建设已走过了六十多年的历程。但是,随着1956年底开始的政治形势的变化,五四宪法逐步淡出国家政治生活,基本上处于形存实亡的状态。
[8]文化大革命后期制定的仅有30个条文的七五宪法,打破常规地先规定义务再规定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只作了四条规定。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的地方制度具有多元化特征,地方制度体系由一般地方制度和特别地方制度构成,一般地方制度就是指一般行政区域制度,特别地方制度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
初步建立起来的民主法制遭到破坏,违宪、反宪现象时有发生,中国实际上进入了近二十年的无宪期。[10]参见肖金明《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法制建设十大规律》,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手机:18900000000 电话:010-12340000
邮件:123456@xx.com